中国旅法生物医学会

中国旅法生物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名称及注册


一.本会名称定为“中国旅法生物医学会”,简称“生物医学会”。法文名称为“Association des Médecins et desBiologistes Chinois en France”(AMBCF)。
    二. 本会在法国依据1901年协会法注册。


第二章 总纲


一.本会为在法国生物医学领域学习和工作的中国留学人员、科研人员、中西医专业医师和其他生物医学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协会。
    二.本会的宗旨为:以团结、务实、进取和自强的精神,通过协会的活动,为会员在法学习、工作和事业发展提供各种形式的支持,促进会员之间的学术交流、相互了解和友协,促进中法生物医学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国旅法生物医学工作者与旅法华人和华人社团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 本会一切活动遵守法国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 会址


一. 本会会址定为:29, rue de la glacière, 75013 Paris

第四章 会员


一.旅居法国学习和工作的各类生物医学工作者,承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在本会正式登记并缴纳会费,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二.本会会员享有对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优先参与权,对本会工作的参议和质询权,以及本会理事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会员有义务按时缴纳会费。会费按年度缴纳。每年应缴会费的最低金额由理事会讨论决定。不缴纳会费者,即不再保有本会会员资格。
    四.本会会员回国工作,但愿意继续保留本会会员资格者,应在离法前向理事会表明愿望,经理事会同意,即成为本会在华通讯会员。在华通讯会员具有本会正式会员的权力与义务。理事会应与在华通讯会员保持联系,向其通报本会情况,并组织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五章 组织结构


一. 会员大会
(1)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2)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3)会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理事会有责任提前通知全体会员到会。由于联系方式变更而通知无法送达者及个人原因无法参加者,按弃权论。
(4)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 审议并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及财物报告;
§ 修改本会章程;
§ 讨论决定本会其它重要事务;
§ 选举新一届理事会以及理事长、副理事长;
二. 理事会
(1)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代行会员大会的职权。
(2)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四至六人,秘书长一人及理事若干人。根据需要,可设常务副理事长一人,负责协助理事长管理本会日常工作,并在理事长因故无法履行其职责时代行其职。
(3)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六个月举行一次,并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4)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理事长有责任通知全体理事到会。
(5)理事会每年改选一次。


第六章 组织原则


一.所有涉及本会宗旨的重大事务,必须交由会员大会或其代表机构(理事会)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更改会员大会或理事会的决议。
    二.本会日常工作实行理事长负责制。理事长及副理事长有权在遵循本会章程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便宜行事,积极推动协会工作。
    三.任何会员以本会会员身份或本会的名义实施任何行动都必须事先征得本会许可,并将结果向理事会汇报,自觉接受本会监督。违反本会章程及决议,未经许可,擅自行事,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行为人个人负责且与本会无关。性质恶劣者,由理事会决定对其处分,直至除名。


第七章 经费


一.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来自政府、各种公立或私立机构以及个人的赞助;
(3)本会服务工作所获取的报酬;
(4)其它法国法律法允许的来源;
二.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1)经费的使用方向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2)经费的日常使用由理事长决定并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3)经费财会帐目由秘书长管理并定期向理事长汇报。


第八章 解散


一.本会解散需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启动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清盘。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于二零零二年十月五日审议通过